党委组织部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
实施办法(暂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委组织部的决策行为,防范决策风险,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三重一大”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(以下简称“三重一大”)必须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。
第三条 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遵循“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原则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党内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,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。
第二章 决策范围
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:
(一)贯彻实施党和国家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的措施和办法;
(二)党的建设、干部队伍建设等重要工作,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;
(三)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等;
(四)以部门名义作出的重要决定,以部门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、上报的重要材料;
(五)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、大型活动的有关问题;
(六)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、修订和废止;
(七)年度预算方案制定及调整;
(八)部门重要资产的购置和处置;
(九)学校舆情、校内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;
(十)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部内人事调整、职责分工;
(二)专业技术岗位初评;
(三)招聘计划拟定,内聘人员的选拔确定;
(四)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。
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:
(一)各类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;
(二)货物、服务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审核;
(三)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;
(四)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:
(一)一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;
(二)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。
第三章 决策形式
第八条 部门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部门负责人召集部务会决策。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。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决策。
第九条“三重一大”决策的议题,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。议题确定后,由办公室通知与会成员。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,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,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。
第十条 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,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言,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,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。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,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。会议决策中,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,应暂缓决策,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。
第十一条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报学校审批的,在学校审批后才能执行。
第四章 决策监督
第十二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,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应予以公开。
第十四条 将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部门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。
第十五条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接受部门全体教职员工监督,并接受校纪委监督检查。
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